广东省关工委印发《关于学习宣传全省关心下一代“最美五老”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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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省关心下一代“最美五老”学习宣传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近日,广东省关工委印发《关于学习宣传全省关心下一代“最美五老”的暂行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学习,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国关工委印发的《关于学习宣传全国关心下一代“最美五老”的暂行办法》规定,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推动全省关心下一代“最美五老”学习宣传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鼓励更多“五老”在关心下一代的广阔舞台上老有所为、发光发热,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更大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关心下一代“最美五老”每两年发布一次。

第三条 每次推出全省关心下一代“最美五老”50名。

第二章 推荐要求

第四条 全省关心下一代“最美五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积极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竭诚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服务。

(三)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因地制宜,主动作为,成绩突出,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社会形象好、遵纪守法、群众认可度高。

(五)曾经获得市厅级或省关工委荣誉称号;或者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并为关心下一代事业发展作出过突出贡献。

(六)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三年以上。

第五条 全省各级关工委按照推荐的条件,在严格把关、逐级推荐、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各地级以上市关工委、各有关单位关工委通过书面形式向省关工委推荐全省关心下一代“最美五老”人选。

第六条 获得过全国或全省关心下一代“最美五老”荣誉称号的人员不重复推荐。

第七条 在职干部不参与推荐。

第三章 发布展示

第八条 省关工委对全省关心下一代“最美五老”推荐人选的典型事迹进行审核、遴选,选取50名事迹突出、群众认可、示范性强的“五老”典型,向社会发布其先进事迹。

第九条 全省各级关工委围绕主题、精心策划、突出重点、上下联动组织开展形式新颖、富有实效的宣传展示活动,多角度展示全省关心下一代“最美五老”忠诚敬业、关爱后代、务实创新、无私奉献的风采。

第四章 学习宣传

第十条 依托主流新闻媒体加强对发布活动的宣传报道,精选全省关心下一代“最美五老”典型事迹,通过报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推出,扩大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关工委围绕学习宣传全省关心下一代“最美五老”这一主题,运用演讲会、报告会、交流会和典型访谈、文艺表演、微视频等多种形式,讲感人故事、谈学习心得、话使命责任,引导广大“五老”不断从先进典型身上汲取精神营养,把学习宣传全省关心下一代“最美五老”焕发的政治热情转化为推动关心下一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际行动,在弘扬传承“五老”精神、服务青少年成长成才中,增强荣誉感、幸福感、归属感。

第十二条 深入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先进典型宣传的内在规律,充分运用广大“五老”喜闻乐见的载体平台,大力推进理念、内容、手段等方面创新,增强全省关心下一代“最美五老”的学习宣传效果,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五老”、爱护“五老”、学习“五老”、重视发挥“五老”作用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关工委为全省关心下一代“最美五老”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广东省关心下一代“最美五老”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关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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